企业可否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产品名称是否可以自行确定?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2-06-04 1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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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自行制定本企业所需的标准,不需要经过其他机构的批准和认定,但制定程序和编号规则应符合《企业标准化管理方法》的要求,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企业名称简称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顺序号、年代号组成,且顺序号、年代号均为阿拉伯数字代表,例如:浙江先锋电机厂在2020年制定的001号企业标准编号为:Q/ZJXF 001-2020。

   根据《标准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的时候可以自行确定产品名称,但企业对产品的命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有法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际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全社会、全行业应

遵循的底线或红线要求,其他任何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都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要求。

    我们在实际中也看到有些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连强制性国际标准的要求还达不到,根据《标准化法》,这是绝对不可以的,这类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就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