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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第一次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改革总目标,并明确“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定位明确,地位重要。
2017年12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联合出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2018年1月1日,《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我国标准由四级标准变成五级标准,形成了新型标准体系。团体标准的加入既改变了我国的标准体系,也完善了标准的供给侧结构,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印发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此规定的正式出台,在政策层面上对团体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方案》指出,团体标准是“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的。《管理规定》的表述是“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改革方案》和《标准化法》的表述基本一致,《管理规定》所作的“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表述更有可操作性,即必须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制定发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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